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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博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確保博士研究生生源質量,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2號)和《關于印發(fā)〈湖南農業(yè)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農大〔2013〕31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突出質量意識,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復試考核體系,牢固樹立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發(fā)展觀和科學的質量觀,切實提高博士研究生選拔質量。博士生招生工作是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和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重要途徑,對提高我國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要增強對提高博士生選拔質量的緊迫感,樹立質量意識和觀念,將提高選拔質量作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目標。
第三條 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專業(yè)特點的、以提高選拔質量為導向的復試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切實發(fā)揮并不斷強化復試在博士研究生選拔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復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四條 進一步發(fā)揮學院、學科和導師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選拔中的作用,強化學院、學科和導師在招生選拔中的學術責任,對考生學術造詣、科研能力及綜合素質進行全面考查,使有突出學術專長和培養(yǎng)潛質的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脫穎而出。
第二章 復試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復試是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復試不合格者或未參加復試者,不得錄取。復試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全面的原則。
第六條 實行差額復試,差額復試的比例根據當年度生源情況及符合復試標準的考生數量確定。
第七條 復試實行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復試成績與初試成績加權后的總成績作為確定考生擬錄取與否及擬錄取類別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復試原則上在本學科、專業(yè)范圍內組織。若本學科、專業(yè)考生數量相對較少,可與相近學科、專業(yè)聯(lián)合組成復試小組進行復試。
第九條 跨學科、專業(yè)調劑,須參加擬調劑專業(yè)的復試。
第十條 加強對博士生招生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領導與管理,復試的考查要由復試小組(由本學科或相關學科5名以上教授組成)集體負責,作出考查結論后報院、校兩級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復試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各學院應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本學院的研究生復試工作。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所在院各學科領銜人、研究生工作秘書組成。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對學院的復試與錄取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各學科根據復試工作安排成立復試專家工作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復試專家工作小組組長由領銜人擔任,復試專家工作小組的成員應包括擬招生的博士生導師,所從事的專業(yè)方向應盡量涵蓋參加復試考生的報考專業(yè)。每個復試工作小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三條 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和復試專家工作小組要認真研究并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復試工作小組要認真準備復試試題,復試情況要有現(xiàn)場記錄、成績和評語。復試時,要對錄取類別(脫產或在職)和應屆碩士生7月份前能否獲得碩士學位以及對考生報考外單位的錄取情況進行落實,如學科已錄取的考生在入學時放棄就讀資格,則按放棄人數減少該學科下一年度招生指標。復試結束后,要認真填寫《湖南農業(yè)大學2015年博士研究生復試情況登記表》,并簽署是否錄取的建議意見,所有復試小組成員應簽名;博士研究生分專業(yè)復試綜合排名及擬錄取名單匯總表對建議錄取的考生要進行排序并注明錄取類別。
第十四條 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復試工作小組名單、各招生學科指標分配方案、各學院、學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實施細則、復試的時間、復試的地點以學院為單位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備案。
第四章 復試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五條 復試的形式包括筆試、面試和實踐技能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著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心理素質??己藘热葜饕忌恼螒B(tài)度、思想表現(xiàn)、學習(工作)態(tài)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方面??己吮仨殗栏褡裱瓕嵤虑笫堑脑瓌t,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關資料及其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也包括復試時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己私Y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考察考生的綜合素質??己藘热葜饕忌木C合表達能力、身心健康狀況、言談舉止、儀態(tài)儀表、心理素質、人文素質等。綜合素質考核滿分為50分。
第十八條 考核考生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主要根據學科培養(yǎng)要求和考生具體情況,考察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本學科前沿知識及最新研究動態(tài)掌握情況、是否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是否具備博士生培養(yǎng)的潛能和綜合素質,可進行包括專業(yè)英語、專業(yè)理論、實驗操作、科研能力以及與本學科有關的一些內容的考核;同一學科(專業(yè))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統(tǒng)一。業(yè)務素質考核滿分為150分,當場考核、當場評分。
第十九條 英語聽說能力考核。著重考察考生英語聽、說能力和利用英語獲取信息知識的能力,包括英語聽力測試和口語測試,由各學科、學位點自行組織。英語聽力測試和口語測試滿分分別為50分。
第二十條 體檢。所有考生在復試期間需到校醫(y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lián)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執(zhí)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五章 錄取
第二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的錄取要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對政治思想品德和身體健康狀況考查合格的考生,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思想政治品德作定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定量考核包括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初試總成績和復試總成績均為300分。初試總成績包括初試英語(滿分100分),業(yè)務課1(滿分100分)和業(yè)務課2(滿分100分)。復試總成績包括業(yè)務素質考核(滿分150分),英語聽力(滿分50分),英語口語(滿分50分)和綜合素質考核(滿分50分)。初試成績占50%,復試成績占50%。復試不合格者即復試成績未達到180分者不予錄取。具體計算方法為:考生綜合成績=初試總成績×50%+復試總成績×50%。
第二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只在當年有效;不接受未參加本校當年度博士招生考試的考生的調劑。
第二十四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體檢不合格或者復試不合格的考生均不予錄取。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復議
第二十五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院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和學位點復試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錄取結果全面負責。
第二十六條 實行監(jiān)督制度和巡視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監(jiān)督小組到復試現(xiàn)場巡視,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實行三個公開:復試方案公開、復試名單公開、復試成績以及擬錄取名單公開。及時公布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錄取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實行復議制度。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jiān)督渠道的暢通,并在規(guī)定時限受理投訴和申訴。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學院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和復試小組進行復議,對于因爭議大而不能確定是否錄取的考生,招生領導小組可決定再次復試。對不負責任和違反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堅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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