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以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為主要內容,反映人們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除了具有同其他有形財產相同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1.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民事主體通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本質是信息的獨特集合。智力成果中所蘊含的信息是無形的、非物質的,無法為人們以實物的形式實際占有,它的價值的實現(xiàn)往往通過各種形式的物質作為載體,向受眾傳遞。而知識產權的效力只及于該智力成果而不及于作為物品的載體本身。
2.知識產權的法定性
知識產權雖是由人類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智慧財產產生,但并非每項智力成果都能產生相應的知識產權,某一種具體的智力成果能否產生相應的知識產權,必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知識產權必須經國家法律直接確認,核準授予。
3.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含義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知識產權。另一方面,當事人就某一具體的智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同一法域內(可能是一個主權國家范圍內,也可能是一個地區(qū),如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等),其他人不得就相同主題的智力成果再獲得同類的知識產權。
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具有時間的限制,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受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知識產權就喪失其法律效力,相應的創(chuàng)造成果就會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5.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一國或一地區(qū)的知識產權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或該地區(qū)生效,不具有域外的效力,他國或其他地區(qū)沒有承認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創(chuàng)作者希望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獲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應當依據(jù)相應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雙邊協(xié)定及互惠原則到相應的國家或地區(qū)取得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