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檢系統(tǒng)考試法律專業(yè)知識第五章第八節(jié):違約責任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wǎng) 閱讀:2949 次 日期:2008-07-10 10: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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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①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時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②違約責任原則上是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③違約責任是財產(chǎn)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兩個:①有違約行為;②無免責事由。前者被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后者被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的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jù)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這一定義表明,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而不包括第三人;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

2.違約行為的分類

預期違約

(2)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即實際發(fā)生的違約行為。實際違約的具體形態(tài)包括:①不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jīng)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②不適當履行。這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主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履行在數(shù)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③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jīng)到期,合同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具體包括債務人遲延和債權人遲延兩種情況。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已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要的協(xié)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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