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海省從優(yōu)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法學學者中招錄選拔法官檢察官公告
來源:城東區(qū)人民政府網 閱讀:4899 次 日期:2015-10-29 15: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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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青海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關于從優(yōu)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的法學學者等法律職業(yè)人才中公開招錄選拔法官檢察官的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2015年全省從優(yōu)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的法學學者中公開招錄選拔法官檢察官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錄人數、程序、范圍和條件

(一)考錄人數。此次人民法院公開招錄法官3名,人民檢察院公開招錄檢察官5名。具體考錄職位見附表或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www.qhpta.com)查詢。

(二)考錄程序。公開考錄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資格復審、答辯、體檢、考察、提出擬任人選、公示、審批錄用程序進行。

(三)考錄范圍。此次考錄職位面向青海省內優(yōu)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的法學學者。

(四)報考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與條件;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本科及以上學歷;

3.具有相應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律師職業(yè)資格證。報考省級、西寧市及城西區(qū)、海東市、海西州審判、檢察機關法官、檢察官的應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A證;

律師報考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6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經歷;報考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8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經歷;報考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經歷。

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的法學學者報考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備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或研究工作6年以上;報考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備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或研究工作8年以上;報考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具備高級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4.獲得法律專業(yè)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且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A證的,其相應的工作經歷年限可以分別放寬2年和3年;

5.年齡在2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報考年齡及其它時間界限截止2015年11月1日。達不到條件要求的不予報名。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本次考錄報名采取網上報名、網上資格初審、網上繳費和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報名時間為2015年11月1日9:00至11月4日24:00,繳費時間為2015年11月1日9:00至11月6日24:00,報名調劑時間為2015年11月7日9:00-16:00。報考人員請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www.qhpta.com),詳細閱讀網上報名操作步驟,認真按照操作步驟完成報名。報名和考試時必須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報考1個職位。

報名結束后,考生請于2015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攜帶本人身份證、司法考試A證、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和學歷、學位證書的原件進行現場確認。報考人民法院職位的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報考人民檢察院職位的到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確認。

筆試結束后,每個職位進入資格復審的考生,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進行資格復審??忌峁┑男畔⒑筒牧媳仨氄鎸嵱行В膊惶峤换蚺撟骷俚?,即取消其考錄資格。

資格審查將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不符合條件者,即取消其考錄資格。

三、筆試內容、時間和地點

(一)筆試內容:法律專業(yè)知識(含職業(yè)倫理)測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答辯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和答辯成績及總成績保留2位小數。

(二)筆試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為2015年11月14日。

法律專業(yè)知識(含職業(yè)倫理)測試 9:00—11:30

具體筆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四、其它事項

(一)開考比例。每個考錄職位與報考人數之比不低于1:3。報考人數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取消該崗位招錄選拔。答辯時,每個考錄職位與答辯人數之比為1:3;考錄職位與答辯人數之比為1:1時,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答辯成績未達到當日參加本組所有答辯人員答辯平均分值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

(二)總成績并列的處理。在筆試、答辯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三)體檢和考察。體檢、考察人選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1:2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體檢、考察環(huán)節(jié)需要遞補的,按該職位的考錄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遞補一次。

(四)國外學歷。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

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五)最低服務年限。新錄用的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合同由新錄用人員與招錄單位在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時簽訂。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得舉辦也不得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凡稱由相關部門認可的與公務員考錄相關的復習教材、培訓班、網站、上網卡等,公務員主管部門均不予認可,請廣大考生切勿上當受騙。

本《公告》的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現行相關考錄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咨詢電話: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0971—6334258

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

0971—6139342

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員會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公務員局

2015年10月29日

更多信息請查看青海省公務員考試網

更多信息請查看2025年青海省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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