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單位(承包人)于2007年3月與業(yè)主簽訂了某綜合辦公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價7000萬元。合同方式采用可調整價格合同,雙方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條款約定的價款調整因素,在專用條款也約定了價款調整的因素,并約定考慮材料價格上漲因素的結算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調值公式進行計算。該工程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開工建設。
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2007年4月2日,由于市政管線故障檢修停水,造成停工6h;4月4日施工現(xiàn)場電纜短路停電,造成停工5h。
事件二:2007年4月23日,由于供電局臨時停電,造成停工4h;4月25日大雨導致城市供電線路跳閘,造成停工2h;4月27日與本工程相鄰的另一施工工地土方開挖挖斷供水管線,造成停工3h。
2.問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中,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哪些內容?
(2)對于本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事件,施工單位是否可依據合同要求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為什么?
(3)施工中發(fā)生了承包人認為應當調整價款的事件,承包人應如何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如何處理?
3.答案
(1)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事件一:承包人不可以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由于施工現(xiàn)場短路造成停工是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市政管線故障檢修造成停工6h,在一周內停工事件沒有超過8h,故不能進行合同價款調整。
事件三;承包人可以要求調整合同價款。因為4月23日~4月27日一周內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達到9h,超過8h,旦均不是該工程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停水、停電而造成停工。因此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進行合同價款的調整。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若發(fā)生了合同價款需要調整的因素后,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l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