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
(一)進入體檢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試行)》規(guī)定進行體檢。初次體檢不合格的,經本人申請,可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復查一次,復查申請應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體檢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體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報考者承擔。
二、考察
根據選調總成績從高到低按1:1確定考察人選,對擬選調人選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業(yè)務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等進行綜合考察。若考察不合格,出現的空缺按照報考者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