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試成績合格的考生中,根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計劃錄用人數(shù)3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不足比例的,按實際符合條件人數(shù)確定面試人選,并在領取面試通知書前對面試人選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時,考生應提供符合報考崗位條件和報考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1.報考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畢業(yè)證書(學位證)、報考崗位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書及其它證明材料。崗位有工作經歷要求的,可以單位證明、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清單代為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人員還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可在體檢前提供)。
2.夫妻兩地分居的,還應出示結婚證書、在張家港一方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父母身邊無子女的,還應出示父母雙方在張家港的戶籍證明;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還應出示軍隊師以上政治部門同意隨軍的批文;留學歸國人員還應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復印件由招錄單位留存。經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復審結果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并在報考同一崗位的筆試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