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這是對辱母殺人案的描述,這個案件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也引發(fā)我們深思。當?shù)胤ㄔ旱囊粚徟袥Q認為,這并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于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盡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于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fā)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于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么?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guī)則,還關乎規(guī)則背后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后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于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jié)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xiàn)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jīng)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jīng)驗的關系、條文與人情的關系、法律與倫理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