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安廳文件
浙江省公務員局
浙人社發(fā)〔2011〕208號
轉發(fā)關于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
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
現(xiàn)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經商省委組織部、省國家安全廳、司法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職位招錄時需要測評體能的,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公務員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公務員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通知
人社部發(fā)【2011】4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發(fā)【2001】74號)施行以來,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隊伍戰(zhàn)斗力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使公安機關招警體能測評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發(fā)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 國家公務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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