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專業(yè)綜合Ⅰ》—民法通則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6760 次 日期:2010-05-19 17:19:17
溫馨提示:易賢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了“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專業(yè)綜合Ⅰ》—民法通則”,方便廣大網(wǎng)友查閱!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產(chǎn)關系的內容,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chǎn)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內容,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我國民法的指導思想,是我國民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表現(xiàn)。

這些基本原則是: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

(3)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

(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民事法律關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它由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人通常稱為當事人。在我國民法中,當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在一定范圍內,國家也是民事主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權利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來說,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別是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客體。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有些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直接規(guī)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圍內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不同的內容,不同的民事權利義務是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表現(xiàn)。

(二)公民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wǎng)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我們 | 人才招聘 | 網(wǎng)站聲明 | 網(wǎng)站幫助 | 非正式的簡要咨詢 | 簡要咨詢須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機站點 | 投訴建議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備案號:滇ICP備2023014141號-1 云南省教育廳備案號:云教ICP備0901021 滇公網(wǎng)安備53010202001879號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云)人服證字(2023)第0102001523號
聯(lián)系電話:0871-65317125(9:00—18:00) 獲取招聘考試信息及咨詢關注公眾號:hfpxwx
咨詢QQ:526150442(9:00—18:00)版權所有:易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