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東莞市教育局2015年公辦教職員招聘哪些行為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
答:應聘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有關證件、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應聘資格的;
2、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或學科考試等過程中作弊的
3、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
4、處于刑事處罰期間或正在接受司法調(diào)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5、近兩年參加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行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