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往往讓考生最為頭疼的就是刑法中對于具體犯罪事實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讓考生混淆,接下來帶著大家一起來回顧一下考試中經常出現(xiàn)的一些高頻考點:
一、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的區(qū)別
1.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二、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1.從主體方面看,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事公務是指:從事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活動,即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會秩序有關的各種事務的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活動。
2.從客體和犯罪對象來看,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單位對其財產的所有權,對象是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單位的財物;貪污罪的客體是國有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共財物。
3.法律對兩罪的處罰不同。對貪污罪的處罰比職務侵占罪的處罰要重的多。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qū)別
1.犯罪客體的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公款的使用權;而后者則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以及公司單位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相關委派人員,而后者則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3.犯罪對象不同。前者對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不包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