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合同法分論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5842 次 日期:2010-06-09 1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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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并轉(zhuǎn)移其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也就是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并支付價金的一方是買受人,也就是買方。

(二)買賣合同的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因而屬于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國合同法中,買賣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買賣合同是轉(zhuǎn)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買賣合同的賣方要轉(zhuǎn)移財產(chǎn)所有權于買方。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zhuǎn)移給買方。轉(zhuǎn)移所有權,這使買賣合同與一方也要“交付”標的物但不移轉(zhuǎn)所有權的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區(qū)分開來。同時,買賣合同是買方應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將取得價金的所有權。這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zhuǎn)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贈與合同等區(qū)別開來。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享有合同權利的同時,都負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其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zhuǎn)移其所有權于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即交付標的物并轉(zhuǎn)移其所有權于買受人)與買受人的給付(支付價款)互為對價,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所以,任何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從對方獲得利益,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5.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起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6.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買賣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二、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移轉(zhuǎn)其所有權,這是出賣人和主合同義務、基本義務,這在各國或者地區(qū)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該項義務由兩方面的內(nèi)容組成:其一為交付標的物;其二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倉單,是對標的物占有權利的體現(xiàn),可以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擬制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對于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是按照交易的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就有義務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外,向買受人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項義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xiàn)買受人的交易目的。對此,我國《合同法》第136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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