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應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3)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產品質量法第21條的規(guī)定,不履行質量跟蹤檢驗義務的,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