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含義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xié)議;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有以下幾種分類: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這是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劃分的。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這是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給付相應對價為標準劃分的。
(3)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以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劃分的。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為標準劃分的。
(5)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這是以法律是否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特定名稱為標準劃分的。
2.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通過一定程序、協(xié)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訂立主要有以下特征:
(1)訂約主體必須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并未親自參與合同的訂立,但可以成為合同主體(如通過代理人訂約),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合同訂立是雙方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時,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但應有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寫上授權的范圍或權限、期限等。
(2)訂立合同應當經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訂立合同,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沒有要約或者承諾,就不可能達成交易,訂立合同。
(3)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皡f(xié)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必須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既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只有雙方經過充分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的意見,合同才能成立。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雙方當事人沒有經過協(xié)商或者雖經過協(xié)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而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合同。
(4)合同訂立的結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系。通過訂立合同這種行為,就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債權債務的關系。
二、合同的內容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合同當事人;
(2)標的;
(3)數(shù)量;
(4)質量;
(5)價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的條件。
①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明確”,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②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2)要約的效力?!逗贤ā返?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弊砸s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未事先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①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
②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告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③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④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