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民法概述
來源:易賢網 閱讀:15168 次 日期:2010-06-08 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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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語源

民法一詞最早源于羅馬法的“Jus civile”(市民法)。我國學者通說認為,漢語中作為法律術語的“民法”一詞是從日本移植而來的。過去曾有學者認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詞由法語“droit civil.”翻譯而來,目前日本學界公認是由學者津田真道將荷蘭語“burgerlyk regt”(市民法)一詞采用漢語翻譯而成“民法”。古羅馬法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調整羅馬市民間的關系;萬民法(Jusgen一‘tirm)是指調整羅馬人以外的人相互間及其羅馬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由于羅馬法中以調整私人間的關系最為發(fā)達,許多規(guī)范適應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專門用于調整私人之間即市民關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稱之。法語為“droit civil”,英語為“civil law”,日本將之譯為“民法”。

在我國,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國初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均稱“民律”,而不稱“民法”。1929年5月23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民法總則(民法典的第一編),是我國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詞的開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這一定義有三層含義:其一,民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是一定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因而是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guī)范;其二,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而不調整其他領域的社會關系;其三,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不屬于民法的范圍。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民法有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之分。

(二)實質意義的民法

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實質意義的民法又有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之分。廣義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不論其以何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均屬于民法的范疇。狹義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國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廣義的民法。民法學上研究的民法為實質意義的民法。

(二)形式意義的民法

形式意義的民法是指以一定體例編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國民法典尚未編纂,所以嚴格地說,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但因我國《民法通則》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規(guī)范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因此,也可以說《民法通則》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三、民法的歷史沿革

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商品經濟關系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的。民法的歷史沿革可以分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現(xiàn)代民法三個階段。

古代民法是指簡單商品生產者即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民法。古代社會民法的典型代表為羅馬法。古代社會的法律并沒有如近代所說的民法這樣的法律部門,而是諸法合一的。但由于古羅馬共和國是城邦共和國,形成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法學理論上出現(xiàn)了公法與私法的區(qū)分;同時羅馬國家商品經濟關系在當時比較發(fā)達,特別是隨著后期羅馬帝國版圖的擴大,外來人與羅馬人交往的日益增多,從而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規(guī)則,這些法律規(guī)范構成羅馬法的精華。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羅馬帝國時期,……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在這種平等的基礎上羅馬法發(fā)展起來了,它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的最完備形式?!绷_馬法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

近代民法是指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反映自由資本主義社會生活條件的民法。近代民法是在繼受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歷史傳統(tǒng)的原因,形成了大陸法和英美法兩大不同法系。大陸法系推行法典化,編纂有民法典,所以又稱為民法法系,而英美法以判。例為法律的主要淵源,所以又稱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近代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以人格平等為基礎,確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財產神圣”和“過失責任”等基本原則。

現(xiàn)代民法是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來的民法。資本主義現(xiàn)代民法可以說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20世紀以來,西方國家的兩大法系雖仍保留自己的傳統(tǒng),但相互吸收對方的長處,有融合的趨勢。以大陸法國家而言,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或對原法典進行修訂,或制定新的法典?,F(xiàn)代民法對近代民法的原則有所修正,從以權利為本位的私權絕對化、私法自治轉向對私權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確立了誠實信用、無過失責任等一些新的原則。特別是在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后,出現(xiàn)了社會主義民法。1922年列寧親自主持制定的《蘇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

我國古代法律與其他國家的古代法一樣,也是諸法合一的,雖然在律法中也有民事法律規(guī)范,但民事關系主要是由“禮”來調整,私法并不發(fā)達。中國的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開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稿。但該法典未及頒布施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我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該法典隨著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在中國大陸已被廢除,現(xiàn)僅在臺灣省有效。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曾經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組織編纂民法典,均因各種不同的原因而未成功。長期以來,民事關系主要由單行的民事法規(guī)調整。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以來,我國的民事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并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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