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人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結成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受各種不同的規(guī)范調整。其中由民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也就是規(guī)定出現某種法律事實即發(fā)生某種法律后果,該法律后果即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按照民法規(guī)范確立的社會關系,因而是一種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人與物、人與自然界的關系;因為民事法律規(guī)范反映國家的意志,民事法律關系可依當事人的意志確立,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社會關系,而不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物質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般是自愿設立的
由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guī)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礎上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一經確立,當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有的法律關系只有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多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論在何種情形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或條件。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因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關系;其中任何一個發(fā)生變化,民事法律關系也就發(fā)生變化。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為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因為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有雙方主體參加,沒有主體或者只有一方主體也就不能成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法律關系中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享受權利的一方主體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主體為義務主體。但有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都既為權利主體,又為義務主體;而有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中僅有一方為權利主體,而另一方僅為義務主體。有的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有的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人。
依《民法通則》、《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都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為民事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例如,國家是國家財產的所有人,是國債的債務人。凡法律規(guī)定可成為民事主體的,不論其為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于民法上的“人”。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關系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若僅有主體,而無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當然也就構不成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又相互聯(lián)系。權利的內容是通過相應的義務來表現的,義務的內容是由相應的權利來限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三要素中起主導作用的要素,決定著法律關系的性質。例如,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的不同,就是因為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同。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因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總是基于一定的對象而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的,沒有客體,民事權利義務就會落空,也就失去意義。所以,客體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